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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報備離境。

  1. 申請表。
  2. 移工名冊。
  3. 出國證明文件。 (由本部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

 

外籍勞工主動離境備查詢平臺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移工出國後30日內,雇主應辦理離境備查。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勞動部自105年8月15日起,即採每日辦理主動離境備查作業,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減省雇主自行申辦離境備查手續。另為利雇主進一步掌握離境備查資訊,勞動部已於「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增設查詢平臺,讓雇主得自網路即時查詢60日內外籍勞工經勞動部主動核發離境備查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申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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