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蹤不明失聯移工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移工有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力發展署。

通知內容,應包括移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通報移工行蹤不明網址: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失聯滿三日,請至「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報。

※移工失聯廢止聘僱許可進度查詢,可連結至「移工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還是有聘僱需求,應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申請「遞補招募」

【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5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遞補:
  1. 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2. 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
  3.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事由(如下)發生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1. 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證明文件。
  2.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3. 外籍家庭看護工死亡證明書。
  4.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5. 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6.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註:事由說明

  1. 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
  2. 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
  3.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
  4.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申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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