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報備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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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辦理健康檢查:

(一)初次入國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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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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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蹤不明失聯移工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移工有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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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居家檢疫線上申辦作業」平台已正式上線,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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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的定義?
     雇主過去未曾取得勞動部核發的聘僱或接續許可(不論聘僱許可期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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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家庭看護工快到期了,可以在到期前4個月內,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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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外勞)可來台年齡: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

移工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這裡下載)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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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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