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檢附文件:

  • 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 居住證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或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
        (以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提出申請者免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
  •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申辦工作

申請移工(外勞)文件很多,有專人協助,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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